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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需增强三方面适应性

2019-07-25来源:优连会_食品机械平台
核心摘要: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需增强三方面适应性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金融领域尤其如此。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我国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在“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导向下,决策层根据国内外金融业发展格局的变化,适时启动“加速键”也已成为一种常见姿势。可以看到,今年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节奏越来越快:五月份推出12条开放新措施,6月17日正式启动沪伦通,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负面清单……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以前所未有之力度向前推进。

 

四类金融领域加速对外开放

 

  7月20日,央行再次按下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加速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内容涵盖信用评级、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涉及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和准入门槛、缩短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过渡期时间等方面。从许可事项看,其中3条涉及放宽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5条涉及放宽外资机构市场准入,3条涉及放宽外资机构业务范围。

  从对外开放所涉及的金融领域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债券市场,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对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开展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二是理财市场,包括: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机构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三是保险市场,包括: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到2020年;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四是证券市场及其他,包括: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将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三亮点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此次出台的11条金融对外开放举措,除了落实放宽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等既定的开放事项外,对促进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或亮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信用评级体系是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这恰是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短板之一,也是制约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导致金融供需失衡的技术性因素。允许外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开展评级,不仅有利于规范债券市场发展,提升市场的透明度;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评级行业与国际接轨。

  二是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无论是允许外资机构对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开展评级,还是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以及针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便利化安排,都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债券市场供给,拓宽我国企业债的需求主体。

  三是理财市场对外开放。尽管资管新规逐渐落地,银行理财子公司也陆续成立,净值型产品渐成主流,但理财机构净值型管理能力和技术短板也逐渐凸显。这种情况下,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无疑将有助于引入国际先进的资管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风控体系,给我国理财市场带来“鲶鱼”效应;同时,也将进一步丰富理财市场的供给,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亮点所在,也恰是挑战所在。今天的我们或许再也听不到“狼来了”的声音了!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金融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自信;但显然还没有到可以忘乎所以的地步。

 

三方面增强对金融开放新格局的适应性

 

  可以预期,按照“非禁即入”理念,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步伐必将大大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体量或市场话语权也将大大提升。这不仅对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模式和技术形成直接挑战,也势必向中国的金融监管者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和难题;对普通金融消费者而言,则既会有更新的体验和获得感,也将面临新的风险。因此,如何增强对金融开放新格局的适应性,将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监管者、金融机构、普通投资者概莫能外。从已有对外开放举措看,至少需要增强三方面的适应性:

  一是中资金融机构对开放新格局的适应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加速,日益将中外资金融机构推向同一起跑线,彼此的优势与劣势也将显现,甚至会互相转化。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在经营模式(包括期限安排、还款方式安排等方面)、产品创新、风控技术及维护客户方面形成全方位竞争。在风险控制方面外资机构具有相对成熟的机制和经验,特别在风险问责等机制设计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在一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在利率定价方面,随着利率并轨的加速推进,利率“双轨制”对中资银行的保护将逐渐淡去,在外资机构精细的成本控制和定价优势面前,中资机构优质客户被分流成为大概率事件。在服务高净值客户方面,特别是在理财市场,外资机构进入理财市场,无疑将优化市场供给,同时也对中资机构包括各大银行设立的理财子公司形成正面冲击。中资机构固有的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将面临市场的诘问和来自外资理财类机构的挑战。一个更值得中资机构关注的问题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股比例的放宽,中小银行或面临被外资收购、并购的压力。而且这或将成为一种常态。如何防范被恶意收购,也是中资机构需要适应并积极应对的问题。

  二是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对开放新格局的适应性。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无疑将给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带来更丰富的产品、更多的选择,但不一样的规则隐含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隐蔽的风险,需要逐渐去适应。对于企业而言,以往的融资理念、模式也将面临挑战。比如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虽然能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但随着外资评级机构的进入,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透明度、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将提升,或将意味着企业发债的难度会更大。这意味以往缺乏财务安排的、滚动发行模式或将难以为继。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虽然理财、保险等市场的产品供给更加丰富,但无论是理财产品还是保险产品,面临的风险特征也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比如外资保险,特别是人身险方面,或许外资保险具有保费便宜、保障全面、防止资产贬值等优势,但其涉及过往病史方面的免赔条款及其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同,很容易使投保人在惯性思维下落入“陷阱”。实际上,作为理性的投资人,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购买金融产品,都需要了解产品本身的特点属性,避免对外资产品的迷信。关键要关注产品条款、投资收益率的合理性,了解投资的底层资产配置等。

  三是监管者对开放新格局的适应性。作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积极推动者,监管者自身也要面临来自金融对外开放的诸多挑战,需要研究和应对诸多难题。“更加开放需要更有效的监管”,这已是市场的共识。在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需要适应国际金融监管准则,构建符合国情的新监管体系;要加强与各经济体监管当局的沟通合作,防止国际监管套利。同时,我们的行为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应跟上“非禁即入”理念下的外资金融创新步伐。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同时,也须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在资管、理财及互联网等交叉领域,需要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尽快构建真正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能力与对外开放程度相适应。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不仅要继续深化金融乱象整治工作,还需要积极研究外资持股比例放宽之后,可能出现的外资争夺中资银行控股权的情况,甚至不排除出现“野蛮人”的情况。在分类监管方面,外资机构的入股或带来中资银行属性的改变,分类监管如何延续,是监管需要研究的课题。在市场风险处置方面,目前政府干预式的风险处置模式、手段势必让位于真正的市场化、法制化模式与手段。这意味着监管介入企业风险处置的方式将需要作出适应性转变。在执行国家调控政策方面,随着外资体量的上升,如何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外资金融机构中推动相关工作,将关系到开放模式下的市场公平竞争问题。此外,在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坚持对外开放的对等性,也是应有的考量。

  适者生存。金融业对外开放,意味着原有金融生态将出现巨大或微妙的变化。变化带来机遇,也蕴藏着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去努力适应变化的金融格局,努力把握机遇、识别和规避隐藏的风险,所谓“通其变,天下无弊法“。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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